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江苏省确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专家解读: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发挥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作用,提高刑事司法适用水平,我省司法机关经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明确规定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提高到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人民币一万元提高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由人民币6万元以上提高到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
任何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秘密的手段擅自窃取自来水,供水单位报案或公民举报,经司法机关查实,累计窃取自来水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即达到盗窃罪刑事案件“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涉嫌构成盗窃罪,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